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3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東簡字第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
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
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
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
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
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
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
標準,此有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被告戶籍所在地雖係在臺東縣,然其業已具狀向本院陳
明其住所地係在臺南市○○路○段○○○巷○○號,並聲請移轉
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查被告除已陳明其住所位於臺南
市外,並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為證,而本院前將起訴狀繕本依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地及上
開臺南住所分別送達結果,前者為寄存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分局馬蘭派出所,後者則由被告之父代為收受,此亦有送達
證書2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應係在臺
南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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