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丞億銘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5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2紙、出貨單6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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