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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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