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8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3月1日│10,000元│94年3月10日│94年3月10日│CH434735││├──┼──────┼───────┼──────┼──────┼─────┼──┤│002│94年4月1日│10,000元│94年4月10日│94年4月10日│CH434736││├──┼──────┼───────┼──────┼──────┼─────┼──┤│003│94年5月1日│10,000元│94年5月10日│94年5月10日│CH434737││├──┼──────┼───────┼──────┼──────┼─────┼──┤│004│94年6月1日│10,000元│94年6月10日│94年6月10日│CH434738││├──┼──────┼───────┼──────┼──────┼─────┼──┤│005│94年7月1日│10,000元│94年7月10日│94年7月10日│CH434739││├──┼──────┼───────┼──────┼──────┼─────┼──┤│006│94年8月1日│10,000元│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CH434740││├──┼──────┼───────┼──────┼──────┼─────┼──┤│007│94年9月1日│10,000元│94年9月10日│94年9月10日│CH434741││├──┼──────┼───────┼──────┼──────┼─────┼──┤│008│94年10月1日│10,000元│94年10月10日│94年10月10日│CH434742││├──┼──────┼───────┼──────┼──────┼─────┼──┤│009│94年11月1日│10,000元│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CH434743││├──┼──────┼───────┼──────┼──────┼─────┼──┤│010│94年12月1日│10,000元│94年12月10日│94年12月10日│CH434748││├──┼──────┼───────┼──────┼──────┼─────┼──┤│011│95年1月1日│10,000元│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CH434749││├──┼──────┼───────┼──────┼──────┼─────┼──┤│012│95年2月1日│10,000元│95年2月10日│95年2月10日│CH434750││├──┼──────┼───────┼──────┼──────┼─────┼──┤│013│95年3月1日│10,000元│95年3月10日│95年3月10日│CH584601││├──┼──────┼───────┼──────┼──────┼─────┼──┤│014│95年4月1日│10,000元│95年4月10日│95年4月10日│CH584602││├──┼──────┼───────┼──────┼──────┼─────┼──┤│015│95年5月1日│10,000元│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CH584603││├──┼──────┼───────┼──────┼──────┼─────┼──┤│016│95年6月1日│10,000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CH584604││├──┼──────┼───────┼──────┼──────┼─────┼──┤│017│95年7月1日│1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CH584605││├──┼──────┼───────┼──────┼──────┼─────┼──┤│018│95年8月1日│10,000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CH584606││├──┼──────┼───────┼──────┼──────┼─────┼──┤│019│95年9月1日│10,000元│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CH584607││├──┼──────┼───────┼──────┼──────┼─────┼──┤│020│95年10月1日│10,000元│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CH584608││├──┼──────┼───────┼──────┼──────┼─────┼──┤│021│95年11月1日│10,000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CH584609││├──┼──────┼───────┼──────┼──────┼─────┼──┤│022│95年12月1日│10,000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CH584610││├──┼──────┼───────┼──────┼──────┼─────┼──┤│023│96年1月1日│10,000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CH584611││├──┼──────┼───────┼──────┼──────┼─────┼──┤│024│96年2月1日│10,000元│96年2月10日│96年2月10日│CH584612││├──┼──────┼───────┼──────┼──────┼─────┼──┤│025│96年3月1日│10,000元│96年3月10日│96年3月10日│CH584613││├──┼──────┼───────┼──────┼──────┼─────┼──┤│026│96年4月1日│10,000元│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CH584614││├──┼──────┼───────┼──────┼──────┼─────┼──┤│027│94年1月1日│40,000元│94年12月1日│94年12月1日│CH584623││├──┼──────┼───────┼──────┼──────┼─────┼──┤│028│95年1月1日│40,000元│95年12月1日│94年12月1日│CH58462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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