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賴文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僅記載拘役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同,又犯
罪期間為民國112年4、5月間,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被害人受損程度,暨附表所示各罪曾各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刑之刑度。以及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10日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15日2次、4月26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87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09號112年10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09號112年11月28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嘉義地檢113年執更字第683號2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18日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4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20號112年10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20號112年12月7日3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5月2日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6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04號112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04號113年3月11日4竊盜拘役20日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7日2次、5月4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33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8、162號113年1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8、162號113年2月16日5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5日6竊盜拘役40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11日、4月15日7竊盜拘役10日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9日、4月30日2次、5月3日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7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9號113年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9號113年2月26日8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9日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37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0號113年5月2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0號113年7月3日9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8日10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5月5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56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13、1641號113年8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13、1641號113年10月4日應執行拘役50日彰化地檢113年執字第4973號11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