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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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36號聲請人 李維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萬,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