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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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住○○市○○街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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