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73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陳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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