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黃玉緣 (原名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86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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