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間 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