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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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 劉正富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育芬 、 包美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97萬7,1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