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 簡連成 被上訴人簡名佐
簡名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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