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簡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名佐、簡名里間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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