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壽輝選任辯護人何豐行律師被告許淑媛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壽輝、許淑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關本案查獲之毒品種類、數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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