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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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志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77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正昇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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