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陸麗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麗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陸麗娟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中冒名「 薛鈞 絜」應訊,自稱住於新竹縣○○市○○○街○○○號,經檢察官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上址,被告即於民國104年2月9日以「薛鈞絜」名義出具保證金5萬元後獲得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104年度偵字第1981號卷第102-103頁)。嗣經新竹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981號、第4775號對被告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容留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多次偽造「薛鈞絜」署押)等。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在臺灣之居所即新竹縣○○鄉○○村○○鄰○○路○○○號及依新竹地檢署限制住居地新竹縣○○市○○○街○○○號予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拘提無著,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上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即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拘票2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北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證(本院卷第45-6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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