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07號聲請人 謝周麗華 相對人 張弘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二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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