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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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岳霖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