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 林育愷 即被告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予以羈押,經調閱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07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於101年8月7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本案送監執行,已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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