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李霄宇 原告 袁倫堂 前列李霄宇、袁倫堂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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