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莊章
黃進福 黃莊傳 黃進發 黃家萬 黃許糖 黃聰明 黃二郎 陳雪紅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江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