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抗告人 黃子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江淑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至一○○年十一月八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第一審按九十四年度申報地價計算系爭土地價額,又忽視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函覆之房屋評定現值,因而將訴訟標的價額評定過高。且系爭房屋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相對人如需協商拆屋,抗告人得請求相對人支付地上權損失、房屋拆遷及安置費等相關補償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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