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新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單獨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上午9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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