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劉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衛承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祭祀公業 劉廣玉 之繼承系統表。
二、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