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16號聲請人 李櫻美 相對人 劉祥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祥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NO:764266~764275號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劉祥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