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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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作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作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先後毀損告訴人 簡瑞亨 住處之門板、盤子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被告因漏水等糾紛,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任意侵入告訴人住宅,復毀損告訴人住處財物,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自述之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83號被告賴作鄰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作鄰前為簡瑞亨租屋處(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6,下稱本案租屋處)之樓上鄰居,雙方因漏水、噪音等問題迭有糾紛。賴作鄰竟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8日20時至同年月29日凌晨0時30分止間某時許,持木棍毀損本案租屋處門鎖而不堪使用後,未經簡瑞亨同意侵入本案租屋處,再持木棍毀損簡瑞亨房間門、廁所門及盤子1個,致房間門及廁所門門板均破洞、盤子碎裂而不堪使用,均足以生損害於簡瑞亨。
二、案經簡瑞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賴作鄰於警詢中固坦承持木棍破壞本案租屋處大門後進入告訴人租屋處並毀損物品等情不諱,惟辯稱:廁所門不是伊破壞的云云。然查,被告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簡瑞亨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現場遭毀損物品之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辯未毀損廁所門等情並不足採信,其犯嫌已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賴作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先後毀損本案租屋處大門、房門、廁所門、盤子等物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至被告所涉前開侵入住宅、毀損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檢察官李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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