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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