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