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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