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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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位關於「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位關於「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之記載,顯係「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