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5號、附表編號8至10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9、10號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編號6至8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至5、8至10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減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