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乙○○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應受監宣告之人乙○○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得接受精神鑑定之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