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素美 被告 吳振龍 上列被告吳振龍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吳素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