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蔡美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被告 蔡敦仁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於107年4月30日準備書狀(一)主張被告應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建物部分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號,總面積為38.58平方公尺(建物謄本見簡易卷第16頁),本院並依職權調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週邊交易資料,交易期間民國101年9月至106年9月、屋齡25至35年間之14筆交易資料平均單價為19.36萬/平方公尺(見卷附網頁資料),該建物對應坐落土地範圍為288/10000(同上卷第16頁),土地部分為南海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為334.58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為45萬6780元/平方公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參簡易卷第12頁),而原告就上揭建物及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比例均為1184/4247,則本件訴訟標的核為869萬8945元,計算式:建物部分38.58平方公尺*單價19.36萬元*(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1184/4247)+土地部分334.58平方公尺*單價46.6780萬元*(建物持分288/10000)*(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1184/4247)=208萬2270元+122萬7069元=330萬9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萬4860元,尚需補繳1萬8909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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