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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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信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所犯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5月2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二份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附表一:│├────┬───────────┬───────────┬───────────┤│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二十公克以上罪│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㈢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㈦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㈧販賣第二級毒品罪│││││㈨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項│條第2項│││││㈡同上│││││㈢同上│││││㈣同上│││││㈤同上│││││㈥同上│││││㈦同上│││││㈧同上│││││㈨同上│├────┼───────────┼───────────┼───────────┤│判決主文│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10月。│㈠處有期徒刑4年。││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㈡處有期徒刑3年8月。│││算1日。││㈢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㈣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㈥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㈦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㈧處有期徒刑3年8月。│││││㈨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11.30│103.01.22上午10時許至│㈠102.11.26││││下午4時許│㈡102.11.19│││││㈢102.12.09│││││㈣102.12.16│││││㈤102.12.20│││││㈥102.12.21│││││㈦102.12.24│││││㈧103.01.06│││││㈨103.01.16│├────┼───────────┼───────────┼───────────┤│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098號│102年度偵字第12507號│103年度偵字第391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8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41號│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實├──┼───────────┼───────────┼───────────┤│審│判決│103.03.05│103.06.27│104.07.31│││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3.05.14│103.08.06│104.08.21│││日期││││├─┴──┼───────────┴───────────┴───────────┤│備註│⒈編號三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附表二:│├────┬───────────────┬───────────────────┤│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㈠成年人對少年轉讓第二級毒品罪││││㈡成年人對少年轉讓第二級毒品罪││││㈢持有改造手槍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判決主文│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㈠處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5月。││││㈢處有期徒3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犯罪日期│103.11.20│㈠103.11.16││││㈡103.11.20││││㈢103.11.20晚間9時起至9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053號│31197、3119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371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實├──┼───────────────┼───────────────────┤│審│判決│104.04.08│104.06.24│││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4.04.25│104.07.11│││日期│││├─┴──┼───────────────┴───────────────────┤│備註│⒈編號二、㈠、㈡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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