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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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2號、97年度執字第1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足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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