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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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362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被告 鄧心賢 訴訟代理人 鄧仁隆 被告 陳林碧花 訴訟代理人 陳天健 被告 鄒樹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3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被告陳林碧花之被繼承人 陳祿 全體繼承人之繼承情形。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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