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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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一、台 劉武憲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上訴人劉武憲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師被上訴人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誤載為宏昱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英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消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對其第二審受勝訴判決部分,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於原審所為其勝訴即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44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算利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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