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與 柯雅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其中本金為新臺幣62,551元之債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