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花選任辯護人謝政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玉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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