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正雄 被上訴人 陳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法官施錫揮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