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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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正雄 被上訴人 陳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施錫揮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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