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十一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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