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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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債權人 萊茵 清境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瓊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旭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不得早於民國102年5月)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戴旭輝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
三、債務人戴旭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