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