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78號
111年度婚字第198號抗告人乙○○住○○市○○區○○○路000○00號0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暨反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等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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