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鄭渼臻選任辯護人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及行數所示關於「 鄭美臻 」應更正為「鄭渼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及行數所示關於「鄭美臻」,顯係「鄭渼臻」之誤寫,此觀諸原判決當事人欄自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鄭渼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