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返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嘗管理人間所有權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萬400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與面積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7,6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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