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83號被告 陳郁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郁婷(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83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業於民國108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並於同日提起上訴,然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上訴人於日前收受該項判決,經閱讀後對是項判決不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108年8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8年8月23日送達其指定送達處所即居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等情,有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8年8月30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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