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韻雯輔佐人張雪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57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韻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裁定停止審判。查被告前以電話向本院表示其身心狀況已可出庭,請求法院開庭審結本案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25頁),經本院函詢為被告治療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其現在病況如何,據覆:病人目前在本院身心科慢性病房住院中,其身體及精神狀況可在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之陪同下出庭等語,有該醫院108年8月29日童醫字第1080001207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73頁),足認原停止審判的原因已經消滅,自應繼續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按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指定被告之母張雪琴為其輔佐人。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