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仁山 等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變價分割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
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邱仁山就系爭建物持有之比例。
二、聲請人請求變價分割苗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惟依地籍謄本所示,相對人邱仁山並未持有1262地號土地之持分,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撤回此部分起訴。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或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1271地號土地除相對人外尚有他共有人,是聲請人是否將相對人以外之共有人追加為當事人,請參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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